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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 分类:走入协会
  • 发布时间:2021-12-16 08: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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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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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济南章丘锻铸协会(Jinan Zhangqiu forging and Cast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章丘地区从事铸、锻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专家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锻压铸造行业同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职能,促进本地区锻压铸造行业加快技术进步,持续做大做强。推动该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利益,使该行业的生产适应全市工业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章丘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办事处

 

第二章 业务、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积极推进锻压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原则进行改组、改造。掌握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职责范围包括:

(一)积极推进锻压铸造行业按照经济合理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改组、改造。及时总结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振兴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及调整改组的方针政策建议;

(二)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对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和整理工作。配合政府制定行业规划;

(三)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技术进行诊断和指导,并组织攻关活动,促进企业间的联合与协作;

(四)建立会员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五)贯彻国家标准,制定行规行约,提出行业内部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六)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提高整体素质;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示会等,并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部门;

(四)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个人会员须为行业内的专家、相关部门人员;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掌握的科研成果、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为加强与协会的联系,也可指派一名联络员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决议必须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有关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经参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监事长1名、副会长15-20名、秘书长1名,专(兼)职副秘书长2-3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有较强的工作热忱和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必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4年。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企业、单位理事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建立完善本会的财务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议制度》、《秘书处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有关单位及个人赞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独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2020年6月16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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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丘素有中国“铁匠之乡”的美誉,锻铸产业历史悠久,早在唐代时冶铁、制铁已居全国之冠,元末已发展成为著名的“铁匠之乡”。当年,“一盘红炉打天下”,曾是章丘铁匠“闯关东”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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